關 鍵 詞: |
專利審查;新穎性;進步性 |
中文摘要: |
本文將以美國判例法來探討此一議題,以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具有代表性的重要判例為主。關於專利新穎性要件,相關的研究主要是與新穎性判斷原則有關的先申請原則與擬制喪失新穎性。有探討美國判例法的雙重專利,而獲得其顯而易見型雙重專利較我國為廣者;或探討專利法第 23 條擬制喪失新穎性的規範原理與功能者。本文聚焦在上位與下位的關係,在我國專利審查涉及的要件除新穎性外,也適用在先申請原則與擬制喪失新穎性。從美國判例法原則尋找基礎理論,並與我國專利審查基準比較其差異,日的在解決公眾的疑惑,並藉以從促進產業發展的觀點,檢視我國專利審查基準是否有不適當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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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我國審查基準與美國判例法 一、我國專利審查基準規定 二、美國新穎性判斷基本原則 三、需探討之問題 參、美國判例法-上位對下位預期 一、上位範圍很窄 二、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預期 三、範圍雖廣但可立即想到原則 四、上位對下位之數值範圍的選擇 五、上位對下位的顯而易見性 肆、問題與討論 一、上位概念發明之公開是否影響下位概念發明之新穎性 二、審查實務與舉證責任 三、區分新穎性與進步性的實益 四、我國審查基準的問題 伍、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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