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憲法未列舉權;憲法第22條;健康權;釋字第785號解釋;立法形成自由;國家保護義務;國際人權公約內國法化 |
中文摘要: |
憲法未列舉之「健康權」,終於經由釋字第 785 號解釋,透過憲法第 22 條納入憲法第二章的「人權清單」。在此之前的漫長時間裡,國家並不能因憲法規定的疏漏,就怠於保障人民的健康,故除退而求其次的援引具基本國策性質的憲法第 157 條規定:「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有關促進或保障健康等規定,作為概括的憲法依據外,大多分別制定民事、刑事、行政等性質的法律保障之,惟其保障功效往往因立法形成自由或國家保護義務範圍的不定而生爭議,乃有健康權入憲的問題意識。本文除先就相關論理基礎與脈絡論述外,續對具有里程碑意義的釋字第 785 號解釋就健康權的詮釋,從國際人權規範觀點提出一些補充與展望意見,至盼日後違憲審查者,能賡續強化並累積健康權的理論與實務,以面對健康權保障多元化的艱巨挑戰,並嘉惠人民。
|
目 次: |
壹、前言 貳、司法院大法官於釋字第 785 號解釋前有關「健康」的表述 參、我國違憲審查就憲法未列舉權入憲論證模式的探討 肆、釋字第 785 號解釋與健康權的詮釋 伍、結語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