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裁定交付審判法官迴避;客觀歸責理論;被害人承諾;預備最後階段;兒童權利公約;自白;作為義務;客觀處罰條件;想像競合;保全追徵扣押 |
| 中文摘要: |
本文精選數則裁判進行探討,其中包括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大字第 1924 號刑事裁定,認為參與准予交付審判裁定之法官,形式上雖非檢察官,但所為之交付審判裁定,實質效果上等同於執行檢察官提起公訴之法定職務,倘參與其後之審判,無異集起訴與審判職權於一身,形成類似「自己起訴、自己審判」之糾問現象,違反控訴原則之精神。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4457 號刑事判決,表示無論對過失犯採取何種學派,審查是否成立過失犯時,仍舊以違反客觀注意義務以及罪責上的預見可能性為主要標準,但在構成要件階層中則輔以客觀歸責理論之各項原則來協助判斷。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4677 號刑事判決,肯認被害人承諾作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之一,並詳述「阻卻違法之承諾」與「阻卻構成要件之同意」差異,進而說明被害人承諾之要件。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3235 號刑事判決,探討正當防衛,對於正當防衛之「現在性」要件詳加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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