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軍法前案;追訴時效從輕;共同正犯之加重結果;功能犯罪支配;獨立不法及罪責內涵;強暴;因果關係;拘捕搜索;調查搜索;構成累犯之前科事實;一部訴訟條件之欠缺;一部無罪 |
| 中文摘要: |
本文精選數則裁判進行探討,其中包括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3901 號刑事判決認為,於簡式審判程序,訴訟條件之欠缺,因屬「自由證明」之事實,其調查上本趨向寬鬆,與簡式審判程序得委由法院以適當方式行之者無殊,就訴訟經濟而言,不論是全部或一部訴訟條件之欠缺,該部分依簡式審判程序為形式判決,與簡式審判程序在於「明案速判」之設立宗旨,並無扞格之處。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3579 號判決,關於追訴時效涉及罪刑法定及從輕原則之見解值得注意。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4472 號判決,重申加重結果犯概念,並以各共同正犯就加重結果應否負責,端視其本身就此加重結果有無過失為斷。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2479 號判決,強調主觀上具有支配如何實現之犯罪意思而受歸責,不以實際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或參與每一階段之犯罪行為為必要,對於犯罪之實現具有功能上不可或缺之重要性者,與其他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人,同具有功能性的犯罪支配地位,即成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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