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羈押;公立學校兼行政職之教師;佯稱好感;共同正犯加重結果;飆車;應召性工作;類推適用;過失無罪;假冒本人之代理人;被害人承諾;犯意綜合認定;行賄備忘錄;詰問權之容許例外;事實上同一;衡酌實體及程序上之事項 |
| 中文摘要: |
本文精選數則裁判進行探討,其中包括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非字第 86 號刑事判決表示,公立學校因非行使國家統治權之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自非「身分公務員」。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1858 號刑事判決認為,除事先相約到場飆車外,不論行為人是否認識當時在場之其他駕駛人,只要有先併排後一同加速前進之客觀共同事實,即可認各行為人之主觀上係基於默示之意思聯絡而併排競駛於道路,並聚合成勢,得成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201 號刑事判決指出,行刑權時效完成無消滅刑罰宣告之效力,更不能視為已經執行刑罰,僅對之不得再執行刑罰而已,此與刑法第 74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宣告刑執行完畢或赦免者,並不相同。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620 號刑事判決認為,若僅因上訴制度之設計,致肇事逃逸部分及過失傷害部分先後確定,且係過失傷害部分先經法院諭知無罪者,而認審理筆事逃逸之法院,僅能就此部分諭知無罪,顯非規範之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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