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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安置義務、調職與商定留用-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7 號民事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徐婉寧
出版日期: 2023.07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實務選評第 3 卷 第 7 期/96-10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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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徐婉寧
關 鍵 詞: 安置義務調職商定留用企業併購
中文摘要: 雇主因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勞基法第 11 條第 4 款定有明文。至商定留用,依企業併購法第 16 條、勞基法第 20 條規定,乃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應徵詢該勞工是否同意留用,如該勞工不同意留用,舊雇主應依法對其預告資遣並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係屬不同之事業單位留用員工之規定。兩者既分屬不同之規定,各有不同之要件及規範目的,即無互相類推適用可言。然而,依最高法院見解,適當工作係指「在資遣當時或資遣前後相當合理期間內,有與勞工受資遣當時之工作條件相當,且屬勞工之能力可勝任並勞工願意接受者而言」,應認為雇主履行勞基法勞基法第 11 條第 4 款之安置義務時,即使與商定留用之情形不同,仍應取得勞工同意。
目  次: 壹、事實摘要
貳、爭點
參、法院見解
肆、評析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徐婉寧,安置義務、調職與商定留用-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7 號民事判決,月旦實務選評,第 3 卷 第 7 期,96-100 頁,2023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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