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競業禁止;公司法;董事;證券交易法;董事兼充 |
中文摘要: |
公司法第 209 條明文規定董事負有競業禁止之義務。若董事欲解除競業禁止之限制,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本條之規範目的在於防止董事因職務關係獲悉公司營業機密,在外與公司為競業行為,損及公司與股東之利益。本文將自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686 號民事判決出發,針對公司法第 209 條董事競業禁止義務之規範對象、競業行為之認定、董事競業禁止義務之解除要件,以及違反之效果進行探討,並就最高法院此一判決進行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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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事實摘要 貳、爭點 參、法院見解 肆、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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