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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權;刑法適用法;期中報告;空白刑法;車輛後方;競合論;各程序階段第一次訊問;扣押適法性;論理法則;詰問權容許例外;鑑定證人 |
中文摘要: |
本文精選數則裁判進行探討,其中包括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7 號判決認為,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所應享有之受有效協助與辯護之權利,除辯護人之選任權外,依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2 項,至少應包括辯護人在場權、筆記權及陳述意見權等偵查中辯護權。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 5557 號刑事裁定表示,刑法適用法之規定,就實體法面向,為可刑罰性之前提要件,即進入構成要件該當、違法及有責性審查之前提要件,決定是否適用我國刑法規定處罰。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 2943 號刑事裁定指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5 條第 4 項期中報告義務規定,前段是「定期報告」,後段是「指定報告」,兩者屬不同獨立規範,倘法官另有指定,則執行機關於執行監聽期間,負有兩種不同類型之報告義務。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2118 號刑事判決主張,空白刑法屬於立法例外,基於例外規定應從嚴解釋之法理,對於行為人主觀上之認知應採取較嚴格之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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