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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刑事法裁判精選-限制辯護人筆記之處分應予訴訟救濟(111 憲判 7 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鈺雄王士帆
出版日期: 2022.11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實務選評第 2 卷 第 11 期/52-64 頁
頁  數: 13 點閱次數: 333
關 鍵 詞: 筆記權刑法適用法期中報告空白刑法車輛後方競合論各程序階段第一次訊問扣押適法性論理法則詰問權容許例外鑑定證人
中文摘要: 本文精選數則裁判進行探討,其中包括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7 號判決認為,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所應享有之受有效協助與辯護之權利,除辯護人之選任權外,依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2 項,至少應包括辯護人在場權、筆記權及陳述意見權等偵查中辯護權。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 5557 號刑事裁定表示,刑法適用法之規定,就實體法面向,為可刑罰性之前提要件,即進入構成要件該當、違法及有責性審查之前提要件,決定是否適用我國刑法規定處罰。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 2943 號刑事裁定指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5 條第 4 項期中報告義務規定,前段是「定期報告」,後段是「指定報告」,兩者屬不同獨立規範,倘法官另有指定,則執行機關於執行監聽期間,負有兩種不同類型之報告義務。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2118 號刑事判決主張,空白刑法屬於立法例外,基於例外規定應從嚴解釋之法理,對於行為人主觀上之認知應採取較嚴格之認定標準。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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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鈺雄、王士帆,刑事法裁判精選-限制辯護人筆記之處分應予訴訟救濟(111憲判7判決),月旦實務選評,第2卷第11期,52-64頁,2022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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