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憲法集體權;憲法第 22 條;原住民文化權;原住民狩獵文化權;111 年憲判字第 4 號判決 |
中文摘要: |
釋字第 803 號解釋所涉各原因案件的事實,皆與限制原住民狩獵行為法令的合憲性疑義有關且爭點多端,本文因受限篇幅僅聚焦於具有憲法原則重要性,並可作為各爭點的前提要件與共同論理依據,且係司法院大法官為該案舉行言詞審理前,對外所公布的爭點:「我國憲法是否保障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上述權利之憲法依據、理論基礎、內涵及範園為何?其性質屬於個人權或群體權或二者兼具?」就該爭點本解釋認為:「原住民應享有選擇依其傳統文化而生活之權利。此一文化權利應受國家之尊重與保障,而為個別原住民受憲法保障基本權之一環。」既將「原住民狩獵文化權」限屬「個別基本權」,即尚未突破傳統上針對憲法意義集體權「形格勢禁」的思維框架,是值得繼續探討的議題。 筆者曾於 2004 年 10 月發表〈論憲法意義下的「集體權」〉一文 ,是自己萌生該問題意識時投石問路的草著,渴盼收拋磚引玉之效。在往後歲月流轉中,不時的會有「集體權」議題再來扣門,卻因無暇顧及而常縈繞於懷。今緣於邀稿,乃藉所設題旨,再回顧並反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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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事實摘要 貳、爭點 參、本解釋所持見解 肆、評析 伍、結語-行百里者半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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