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法官懲戒;懲戒權行使期問;違失行為一體性;夾集效力;實體從舊從輕原則 |
| 中文摘要: |
法官數違反義務行為分別實施於法官法施行前後,若其彼此間具有內、外關聯性者,應本於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所產生之夾集效力,以最後違反義務行為終了之日,作為懲戒權行使期間之起算點。懲戒處分應適用之實體規定,原則上即以該時點有效施行之法律為準據。若該時點同時平行存在有效施行之公務員懲戒法與法官法,法官法作為特別法,應優先適用。至於行為後法律有修正者,應再本於實體從舊從輕原則,釐清新、舊法規定之輕重關係,以認定應適用之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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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事實摘要 貳、爭點 參、法院見解 肆、評析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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