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代理;共有;相鄰關係;契約之定性;當事人適格;損害賠償;損害賠償範圍之計算;租賃契約;股份有限公司;契約之相對性;侵權責任;贈與;信託財產;無權代理;鄰地過水權;共有物之分割;抵押權;契約之解釋;僱傭契約;消滅時效;不當得利;表見代理;僱用人責任 |
| 中文摘要: |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2830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1566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1605 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1842 號民事判決所涉及的法律問題或見解,在理論或實務上具有重要意義,特別說明如下: 一、屋頂平台增建物之搭蓋,性質上係屬共有物之「處分」行為或「管理」行為?二、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租賃契約,出租人以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達二年以上為由,收回基地或終止租賃契約時,是否應先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始得終止租賃契約?三、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雖有召集董事會之事實,但未依法定程序為之,嗣於董事會中作成「召集股東會」之決議,其後再以董事會名義召集股東會,並依法作成股東會決議。於此情形,該原已合法有效之股東會決議,是否因董事會決議召集股東會之程序有瑕疵,而具有「瑕疵」?四、基於使用借貸契約而占有使用他人土地,是否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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