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不純正不作為犯;期待可能;不作為義務;黨政軍條款 |
| 中文摘要: |
行政罰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處罰規定所非難的結果,雖非以積極之作為促使其發生,但經由法律上負有行為義務之人不加以防止而使其發生,此種消極不作為亦得加以處罰之規定,實務上稱之為「不真正不作為犯」(或稱不純正不作為犯),並對此設有認定之準據,其中包含「要求擔保義務人採取可能的與必要的行為,必須對於擔保義務人具有期待可能性」。法院見解將期待可能性原則規範意旨融入「不真正不作為犯」,顯示期待可能性原則於行政法領域之運用非僅侷限於超法規阻卻責任事由,同時彰顯行政法上義務體系與行政處罰之間的關聯課題,於實務上如何解釋適用,值得關切與探索。本期特選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度判字第 66 號判決(室內場所吸菸處罰案)、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上字第 1095 號判決(電子遊戲場業廢照案)、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度判字第 746 號判決(私運貨物進口處罰案)、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度判字第 302 號判決(不當規避租稅處罰案)、及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判字第 194 號判決(投資有線電視系統處罰案)等 5 則裁判,試觀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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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菸害防制法上之不得提供吸菸器物義務與勸阻吸菸義務 貳、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者排除或防止犯罪行為之義務 參、行政法上之義務與「依法有防止之義務」 肆、不得不當規避租稅之義務及其違反行為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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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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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判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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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函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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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論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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