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實質有效辯護;受律師協助權;有權利有救濟;代理抗告權;訴訟照料義務;瑕疵補正 |
| 中文摘要: |
111 年憲判字第 3 號認為抗告應準用刑事訴訟法第 346 條等上訴權人規定,故辯護人得為被告就其延長羈押裁定提起抗告。但追根究底,參照準用條文之代理權性質及結合釋字第 306 號解釋可知,辯護人仍應以被告名義行之、不得違反被告意思,且抗告書狀應有被告之簽章,始屬合法抗告;違反者固屬法律上程式不備之瑕疵,但仍應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以免侵害被告之救濟權。換言之,合憲性重點在於基於訴訟照料義務而來的瑕疵補正要求,而非實質有效辯護問題。本則憲判另有僭越立法權及訴外裁判之問題,本文一併檢討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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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事實摘要 貳、爭點 參、法院見解 肆、裁判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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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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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判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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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函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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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論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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