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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被告之辯護人對羈押裁定之抗告權-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3 號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鈺雄
出版日期: 2022.10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實務選評第 2 卷 第 10 期/113-125 頁
頁  數: 10 點閱次數: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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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鈺雄
關 鍵 詞: 實質有效辯護受律師協助權有權利有救濟代理抗告權訴訟照料義務瑕疵補正
中文摘要: 111 年憲判字第 3 號認為抗告應準用刑事訴訟法第 346 條等上訴權人規定,故辯護人得為被告就其延長羈押裁定提起抗告。但追根究底,參照準用條文之代理權性質及結合釋字第 306 號解釋可知,辯護人仍應以被告名義行之、不得違反被告意思,且抗告書狀應有被告之簽章,始屬合法抗告;違反者固屬法律上程式不備之瑕疵,但仍應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以免侵害被告之救濟權。換言之,合憲性重點在於基於訴訟照料義務而來的瑕疵補正要求,而非實質有效辯護問題。本則憲判另有僭越立法權及訴外裁判之問題,本文一併檢討說明。
目  次: 壹、事實摘要
貳、爭點
參、法院見解
肆、裁判評析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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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鈺雄,被告之辯護人對羈押裁定之抗告權-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月旦實務選評,第2卷第10期,113-125頁,202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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