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彈劾後追加移送新事實;法律上一行為;懲戒權耗盡;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懲戒責任差額 |
中文摘要: |
公務員的多數違失行為係已通過彈劾案之基礎事實,此時監察院可否免再經彈劾程序,即決議追加移送新事實?懲戒法院職務法庭 109 年度懲字第 6 號懲戒判決就此問題,提出精彩的層次化論述架構。分別是: 一、彈劾後追加移送之法定程序。 二、先後移送之違失行為是否構成「法律上一行為」。 三、懲戒權是否已經耗盡。 四、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之適用。 本判決情節具有特殊性、代表性,激發出被懲戒法官與監察院間之精彩訴訟攻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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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案例事實 貳、判決評析 參、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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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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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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