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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最佳證據原則之下的出證與嚴格證明之關係-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3500 號刑事判決簡評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文貴
出版日期: 2022.07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實務選評第 2 卷 第 7 期/151-163 頁
頁  數: 11 點閱次數: 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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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陳文貴
關 鍵 詞: 複製品數位證據文書證據證據替代品原始文件原則
中文摘要: 最佳證據原則源自於英美判例法,乃原始文書證據的提出責任與證據適格性要求,因此又稱為「原始文件原則」,現今更已是美國聯邦證據法所明文規定之證據法則,除相片外,並已廣泛適用在關於錄音、錄影及電磁紀錄等「準文書」之範疇。原始文件的提出責任在於「出證」者一方,亦即檢察官或自訴人。憲法的嚴格證明法則要求,有證據能力與經合法調查程序兩個不同層次之要件,檢察官或自訴人提出之文書或準文書證據,如果符合最佳證據原則之證據能力要求,即已通過有證據能力之門檻,則法院即應將是項證據進入合法之證據調查程序,判斷是否足以證明待證事實之存否;法院並無所謂「應盡量以」原本、直接的原始證據,取代以派生、問接的替代證據調查證據,此種職權選擇證據與證明義務之可言。
目  次: 壹、事實摘要
貳、爭點
參、本件判決見解
肆、本文評析
伍、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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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文貴,最佳證據原則之下的出證與嚴格證明之關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500號刑事判決簡評,月旦實務選評,第2卷第7期,151-163頁,2022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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