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政黨法;停止執行;結社自由;難於回復之損害;公益 |
中文摘要: |
依政黨法第 43 條第 1 項規定,內政部廢止台灣基本法連線、司法改革連線、建國黨原依人民團體法所為之政黨備案。受處分人不服,除針對廢止處分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外,另依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聲請停止廢止處分之執行。行政法院針對:向行政法院聲請裁定停止執行,是否適用訴願前置;起訴前後,行政法院審查聲請停止執行之要件是否有所不同;以及本案是否符合「急迫」、「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與「對於公益是否有重大影響」等問題,有相當詳細且值得注意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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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事實摘要 貳、爭點 參、法院見解 肆、評析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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