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夜間工作;性別平等;勞基法第 49 條;工會同意;勞資會議同意 |
中文摘要: |
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第 1 項自民國 73 年制定以來,即禁止女性勞工夜間工作,然此規定日前經釋字第 807 號解釋認定違反憲法第 7 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應自釋字第 807 號解釋公布之日(110 年 8 月 20 日)起失其效力。本號解釋雖肯認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第 1 項禁止女性夜間工作之立法目的在於追求保護女性勞工之人身安全、免於違反生理時鐘於夜間工作以維護其身體健康,並因此使人口結構穩定及整體社會世代健康安全等,均屬重要公共利益,但僅限制女性有違性別平等且其手段與所欲達成之目的間顯然欠缺實質關聯,故而宣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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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事實摘要 貳、爭點 參、法院見解 肆、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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