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惡害通知;脅迫;恐嚇;窘迫情境;內在關聯性 |
中文摘要: |
本文以強制罪、強制性交罪及恐嚇取財罪為中心,討論三罪中惡害通知型犯罪手法(脅迫∕恐嚇)的規範定性,其中尤其著重分析「合法作為之惡害」與「合法不作為之惡害」能否構成三罪的構成要件行為,筆者主要看法認為,原則上只要是合法惡害均不足以該當脅迫或恐嚇行為,但若行為人利用被害人身處窘迫情境,則被害人無異只能接受行為人的要求而實行受迫行為,此時仍可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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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導論 貳、基礎類型:「違法作為」之惡害 參、「違法不作為」之惡害 肆、「合法作為」之惡害 一、學說分析:以強制罪為例 二、學說檢討:強制罪 三、學說檢討:恐嚇取財罪 四、學說檢討:強制性交罪 伍、「『合法行為』之不作為」惡害 一、學說分析 二、學說檢討:強制罪 三、學說檢討:強制性交罪與恐嚇取財罪 陸、「『違法行為』之不作為」惡害 柒、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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