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幫助犯;幫助故意;詐欺;洗錢;提供帳戶;人頭帳戶 |
中文摘要: |
無故提供個人金融帳戶予第三人之行為究竟有無涉及刑事犯罪,應視其行為是否構成刑法詐欺罪或洗錢防制法洗錢罪之幫助犯而定。至於是否成立幫助詐欺或洗錢罪,提供帳戶者是否具備幫助故意這一點至關重要,只是過去文獻對於幫助故意的界定未臻明確,相關實務見解也備受批評。本文嘗試從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5475 號刑事判決以及 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 3101 號刑事裁定意旨出發,指出目前幫助故意界定之疑慮,並企圖重新提出幫助故意之定位與內涵如下:首先,幫助故意應該正是所有幫助犯的不法內涵核心。幫助故意的解釋如果過於寬鬆,將導致幫助犯的可罰性範圍過於氾濫。其次,幫助行為與正犯犯行屬於緊密連結的兩個構成要件要素,對於這兩個客觀要素的故意無須區分為雙重故意。最後,幫助故意指的是,幫助者必須先具備對於正犯實現的構成要件或不法內涵的類型化抽象認知,知悉自己有能力引發或提升了與正犯犯行實現的構成要件相關之法益被攻擊的危險,但自己欠缺支配正犯犯行最終得以實現的能力,並基於此一認知基礎做成提供幫助行為的決定。準此,幫助詐欺故意與幫助洗錢故意的內涵就必須在上述幫助故意的一般定義之下,配合詐欺罪與洗錢罪不法內涵加以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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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實務見解的分析 一、近期實務判決的立場 二、近期實務判決的評析 參、現行文獻中的幫助故意輪廓 一、我國學說見解 二、德國學說與實務的基本立場 肆、幫助詐欺或洗錢故意的內涵 一、從文義理解幫助犯及其故意的困難 二、雙重故意的批判性觀察 三、具體界定幫助故意的學說見解 四、本文見解:幫助故意作為引發或提升法益危險的故意 五、幫助詐欺或洗錢故意的內容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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