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保單質借權;強制執行;解約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一身專屬性 |
中文摘要: |
人壽保險契約累積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雖得以保險契約為基礎向保險人借款,但此一借款之性質仍屬消費借貸關係,須雙方當事人對於借款金額、利率及借貸期限達成合意,始能成立,並非要保人對於保險人所得主張之「權利」,亦無是否具有一身專屬性的問題。保單借款既非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權利,即無從成為強制執行的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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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保單質借權」爭議與解約金之強制執行 貳、保單借款是否為要保人之「權利」? 一、保單借款為附抵銷預約的消費借貸 二、保單借款不具「權利」的特性 三、要保人負有返還「權利行使成果」之義務? 四、對「特殊權利說」的回應 參、保單借款是否為要保人之一身專屬權? 肆、「保單質借權」是否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一、執行法院不能以「為債務人創造新債務」的方式作為執行方法 二、以保單借款作為執行方法的缺點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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