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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以「保單質借權」為強制執行之標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北保險簡字第 8 號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葉啟洲
出版日期: 2023.07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133 期/46-51 頁
頁  數: 6 點閱次數: 1240
下載點數: 24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葉啟洲
關 鍵 詞: 保單質借權強制執行解約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一身專屬性
中文摘要: 人壽保險契約累積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雖得以保險契約為基礎向保險人借款,但此一借款之性質仍屬消費借貸關係,須雙方當事人對於借款金額、利率及借貸期限達成合意,始能成立,並非要保人對於保險人所得主張之「權利」,亦無是否具有一身專屬性的問題。保單借款既非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權利,即無從成為強制執行的標的。
目  次: 壹、「保單質借權」爭議與解約金之強制執行
貳、保單借款是否為要保人之「權利」?
一、保單借款為附抵銷預約的消費借貸
二、保單借款不具「權利」的特性
三、要保人負有返還「權利行使成果」之義務?
四、對「特殊權利說」的回應
參、保單借款是否為要保人之一身專屬權?
肆、「保單質借權」是否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一、執行法院不能以「為債務人創造新債務」的方式作為執行方法
二、以保單借款作為執行方法的缺點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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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啟洲,以「保單質借權」為強制執行之標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北保險簡字第 8 號,月旦裁判時報,第 133 期,46-51 頁,2023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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