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 社群分享
論著名稱:
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或抗告之思與辯-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3 號及最高法院相關判決評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文貴
出版日期: 2023.07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133 期/52-62 頁
頁  數: 11 點閱次數: 224
關 鍵 詞: 固有權代理權類推適用積極的舉證證明反面的舉證證明
中文摘要: 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3 號判決宣示,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權人之範圍,仍應準用同法第 3 編第 1 章關於上訴權人之規定,不無導致刑事訴訟法第 403 條關於抗告權人範圍之規定已被架空,而有修正之必要;又認為有效保障被告之訴訟權,被告之辯護人對於法院羈押或延長羈押之裁定,「除與被告明示意思相反外」,自得為被告之利益而抗告,亦已造成實質上修改刑事訴訟法第 346 條但書所定:「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已導致訴外裁判,更間接宣告最高法院以往關於刑事訴訟法第 346 條但書所定之辯護人積極舉證證明見解,不能再予以適用。
目  次: 壹、爭點一部分
貳、爭點二部分
 一、積極的舉證證明
 二、反面的舉證證明
參、爭點三部分
肆、辯護人為被告利益上訴之性質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陳文貴,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或抗告之思與辯-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3 號及最高法院相關判決評釋,月旦裁判時報,第 133 期,52-62 頁,2023年07月。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