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固有權;代理權;類推適用;積極的舉證證明;反面的舉證證明 |
中文摘要: |
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3 號判決宣示,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權人之範圍,仍應準用同法第 3 編第 1 章關於上訴權人之規定,不無導致刑事訴訟法第 403 條關於抗告權人範圍之規定已被架空,而有修正之必要;又認為有效保障被告之訴訟權,被告之辯護人對於法院羈押或延長羈押之裁定,「除與被告明示意思相反外」,自得為被告之利益而抗告,亦已造成實質上修改刑事訴訟法第 346 條但書所定:「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已導致訴外裁判,更間接宣告最高法院以往關於刑事訴訟法第 346 條但書所定之辯護人積極舉證證明見解,不能再予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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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爭點一部分 貳、爭點二部分 一、積極的舉證證明 二、反面的舉證證明 參、爭點三部分 肆、辯護人為被告利益上訴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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