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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刑事法裁判精選-連續犯一部不能證明犯罪者得聲請再審(109 台抗大 1221)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鈺雄王士帆
出版日期: 2021.10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實務選評第 1 卷 第 4 期/59-78 頁
頁  數: 20 點閱次數: 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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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王士帆
關 鍵 詞: 一部無罪之再審裁量決定工作物防果義務折衷相當因果關係共犯加重結果登記名義人集合犯不以執掌中為限公開性愛影片法條競合真實同意外籍漁工岸置所客觀處罰條件陷害教唆現場錄音對話記錄測謊對向犯
中文摘要: 本文精選數則裁判進行探討,其中包括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抗大字第 1221 號刑事裁定指出就不能證明犯罪部分,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301 條諭知無罪判決,惟因裁判上一罪關係,僅於判決理由敘明不另為無罪諭知之旨。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624 號刑事判決認為物主既對其危險物負有監督責任,自對該物會進一步危害他人一事具有預見可能性,原則上負有防止危險發生之義務,其能防止而疏未防止者,仍應就犯罪結果之發生負過失之責。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5345 號刑事判決表示,客觀審查「行為與結果之常態關聯性」之標準,係以一般具備通常理性與謹慎之人,在行為當時所處情境所得認識之事實為因果判斷之對象,但如果行為人具備特殊認知,則即便不是一般人所能預見,亦應予納入判斷。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1940 號刑事判決則認為,各共同正犯就加重結果應否負責,端視其本身就此加重結果有無過失為斷。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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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鈺雄、王士帆,刑事法裁判精選-連續犯一部不能證明犯罪者得聲請再審(109台抗大1221),月旦實務選評,第1卷第4期,59-78頁,202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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