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一部上訴權;法人罪責;公民不服從;販賣毒品之著手;一方共同正犯;精神幫助;住居權;性同意;外國公務員;一目瞭然;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目的性限縮解釋;違反通知義務 |
中文摘要: |
本期精選最高法院刑事裁判 16 則,其中包括刑事大法庭 109 年度台上大字第 3426 號裁定,說明關於檢察官以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起訴之案件,其一部於第一、二審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僅被告就得上訴第三審之有罪部分提起上訴,該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是否為第三審審判範圍?另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非字第 31 號判決,指出基於無責任即無處罰之憲法原則,法人仍應僅就屬於其組織體自己行為之故意或過失有責行為(犯罪行為),始負其責,並非一有自然人之行為,即需承擔他人責任。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3695 號判決,認為公民不服從可透過類推緊急避難,作為阻卻違法事由。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4244 號判決,表示販賣毒品賣出之著手,以有向外兜售或推銷之行為即足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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