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被害人自我負責;保證人義務;特殊危險關係;帳戶款項管領力;共同正犯脫離;相續共同正犯;沒收性質;直接關聯性;基本權衝突;實力管領支配;訴訟指揮;再審迴避;對向犯;偵查法定義務;告訴期間起算;詰問權容許例外 |
中文摘要: |
本文精選數則裁判進行探討,其中包括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5318 號刑事判決涉及販賣毒品可否另成立殺人罪。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4257 號刑事判決指出,保證人地位區分為對特定法益之保護義務者,及因對特定危險源之責任者,但保證人義務仍應以依日常生活經驗有預見可能,且於事實上具防止避免之可能性為前提。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4560 號刑事判決認為加重結果犯,是以「特殊之危險關係」結合故意基本犯罪與過失加重結果犯罪。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5577 號刑事判決表示,電信詐欺罪之行為人只要處於隨時得領取人頭帳戶內款項之狀態,即對帳戶內之款項具有管領力,則被害人將財物匯至人頭帳戶時,屬詐欺取財既遂,不因其後該帳戶被警示、凍結,未能或不及領取反而成為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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