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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刑事法裁判精選-參與刑事確定判決之法官,於再審應自行迴避(110 台抗 1501 裁定)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鈺雄王士帆
出版日期: 2022.04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實務選評第 2 卷 第 4 期/60-76 頁
頁  數: 18 點閱次數: 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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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王士帆
關 鍵 詞: 被害人自我負責保證人義務特殊危險關係帳戶款項管領力共同正犯脫離相續共同正犯沒收性質直接關聯性基本權衝突實力管領支配訴訟指揮再審迴避對向犯偵查法定義務告訴期間起算詰問權容許例外
中文摘要: 本文精選數則裁判進行探討,其中包括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5318 號刑事判決涉及販賣毒品可否另成立殺人罪。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4257 號刑事判決指出,保證人地位區分為對特定法益之保護義務者,及因對特定危險源之責任者,但保證人義務仍應以依日常生活經驗有預見可能,且於事實上具防止避免之可能性為前提。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4560 號刑事判決認為加重結果犯,是以「特殊之危險關係」結合故意基本犯罪與過失加重結果犯罪。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5577 號刑事判決表示,電信詐欺罪之行為人只要處於隨時得領取人頭帳戶內款項之狀態,即對帳戶內之款項具有管領力,則被害人將財物匯至人頭帳戶時,屬詐欺取財既遂,不因其後該帳戶被警示、凍結,未能或不及領取反而成為未遂犯。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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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鈺雄、王士帆,刑事法裁判精選-參與刑事確定判決之法官,於再審應自行迴避(110台抗1501裁定),月旦實務選評,第2卷第4期,60-76頁,2022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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