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商業行銷;個人資料;拒絕商業行銷指引 |
中文摘要: |
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應於首次行銷時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考量非公務機關利用合法蒐集之個人資料,推廣特定商品或服務,向當事人爭取交易機會之行銷行為,為目前實務上常見之作法,國家發展委員會於 2023 年 6 月 13 日訂定「拒絕商業行銷指引」,就當事人針對商業行銷行使拒絕權利前、中、後之階段,提示非公務機關應注意之事項,以作為非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進行商業行銷時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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