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 社群分享
論著名稱:
國發會訂定「拒絕商業行銷指引」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曾更瑩黃耀賞胡睿恩
出版日期: 2023.08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新知112 年 8 月號/3 頁
頁  數: 1 點閱次數: 237
下載點數: 4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理律法律事務所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商業行銷個人資料拒絕商業行銷指引
中文摘要: 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應於首次行銷時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考量非公務機關利用合法蒐集之個人資料,推廣特定商品或服務,向當事人爭取交易機會之行銷行為,為目前實務上常見之作法,國家發展委員會於 2023 年 6 月 13 日訂定「拒絕商業行銷指引」,就當事人針對商業行銷行使拒絕權利前、中、後之階段,提示非公務機關應注意之事項,以作為非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進行商業行銷時之參考。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曾更瑩、黃耀賞、胡睿恩,國發會訂定「拒絕商業行銷指引」,理律新知,112 年 8 月號,3 頁,2023年08月。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