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國家賠償;公務員責任;權利與利益;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 |
中文摘要: |
關於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前段保護法益之範圍,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 111 年度台上大字第 1706 號裁定提出「不以權利為限」的突破性見解,因涉民法與國家賠償法、公務員責任與國家賠償責任、公法與私法的交錯與分野等法治課題,本文爰以法學方法為經、以歷史時空為緯,先就裁定理由為逐段詮解與體系釋義,再跳出法條文義,基於合歷史之解釋方法,進行法條文本與法制沿革的法制推演,藉此梳理並釐清國家賠償責任體系,期有助於法制研修、法律解釋與法學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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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題旨引論 貳、案情概要 一、法律問題 二、裁定理由 參、裁定評釋 一、逐段詮解 二、體系釋義 肆、法制推演 一、合歷史的解釋方法論 二、法條文本的歷史解釋 三、追本溯源的歷史解釋 伍、回到個案 一、公務員違背應執行職務之認定? 二、國家賠償責任的請求權基礎? 三、本案公務員責任的法律適用? 陸、法治反思 一、民事審判權與國家責任理論? 二、站在公務員肩膀上的國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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