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干預處分;強制導尿;身體檢查處分;準抗告;有權利有救濟原則 |
中文摘要: |
本文檢討司法警察(官)取得尿液樣本之合憲性問題,簡評析 111 年憲判字第 16 號判決,首先指出問題根源在於我國身體檢查處分之立法體例錯置,誤將獨立型態的干預處分,附隨於調查證據章節規範(Q1)。其次分析司法警察之強制導尿與自然解尿之合憲性,部分贊同憲法法庭見解(Q2)。最後針對司法警察(官)所為干預處分(包含但不限於採尿)欠缺權利救濟問題,本文認為系爭刑訴法第 416 條準抗告規定,在此範圍內明顯違反有權利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但憲法法庭未將其宣告違憲,殊值商權(Q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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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事實摘要 貳、爭點 參、憲法法庭見解 肆、裁判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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