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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司法警察(官)之身體檢查處分及其救濟-111 年憲判字第 16 號判決評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鈺雄
出版日期: 2023.08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實務選評第 3 卷 第 8 期/114-124 頁
頁  數: 10 點閱次數: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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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鈺雄
關 鍵 詞: 干預處分強制導尿身體檢查處分準抗告有權利有救濟原則
中文摘要: 本文檢討司法警察(官)取得尿液樣本之合憲性問題,簡評析 111 年憲判字第 16 號判決,首先指出問題根源在於我國身體檢查處分之立法體例錯置,誤將獨立型態的干預處分,附隨於調查證據章節規範(Q1)。其次分析司法警察之強制導尿與自然解尿之合憲性,部分贊同憲法法庭見解(Q2)。最後針對司法警察(官)所為干預處分(包含但不限於採尿)欠缺權利救濟問題,本文認為系爭刑訴法第 416 條準抗告規定,在此範圍內明顯違反有權利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但憲法法庭未將其宣告違憲,殊值商權(Q3)。
目  次: 壹、事實摘要
貳、爭點
參、憲法法庭見解
肆、裁判評析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林鈺雄,司法警察(官)之身體檢查處分及其救濟-111 年憲判字第 16 號判決評釋,月旦實務選評,第 3 卷 第 8 期,114-124 頁,2023年0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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