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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監察人違法兼任職員之效力-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戴銘昇
出版日期: 2023.08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134 期/37-43 頁
頁  數: 7 點閱次數: 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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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戴銘昇
關 鍵 詞: 自己監察轉任監察人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執行職務行為之法效日本會社法
中文摘要: 本文就由案例事實討論公司法第 22 條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之規定。先介紹監察人的概念與監察人之兼任禁止,並於文末提出作者看法及法院判決評析。
目  次: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評析
壹、監察人之概念
貳、監察人之兼任禁止
參、日本法
肆、比較分析
一、甲說之評析
二、乙說之評析
三、比較法觀點
(一)案件事實背景不同
(二)前提假設及效力不同
(三)本文意見
伍、本案判決評析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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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銘昇,監察人違法兼任職員之效力-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 1 號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 134 期,37-43 頁,2023年0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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