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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辯護人陪偵權利與限制-簡評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7 號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裕順
出版日期: 2023.08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134 期/44-51 頁
頁  數: 8 點閱次數: 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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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裕順
關 鍵 詞: 偵訊辯護權在場權筆記權米蘭達判決
中文摘要: 檢警機關偵查過程被告自白等「供述證據」蒐集保全活動,乃刑事法律上國家機關追訴犯罪過程憲法基本權利保障極具挑戰、敏感時刻。其中,偵查階段強制處分理應恪遵「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立法規範遵守「令狀原則」、「司法審查」。如何延續憲法正當程序論理,保障偵查階段被告的辯護權,同時對照日本最高法院經典判例的論據說理,如何展現刑事法制之時代意義,實有多加關注、確認之必要。
目  次: 前言
判決評析
壹、事實概要
貳、判決要旨
參、判決評析
一、陪偵保障=在場+陳述意見+手寫筆記
二、程序保障=辯護人權限+事後救濟+法院審查
日本比較法制檢討
壹、偵查辯護「並非絕對」
貳、辯護權限「可緩不禁」
結論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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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裕順,辯護人陪偵權利與限制-簡評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7 號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 134 期,44-51 頁,2023年0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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