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前科;品格證據;自然關聯性;法律關聯性;國民法官 |
中文摘要: |
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應具有自然的關聯性、法律的關聯性,且無適用證據排除法則之情形,始得作為證據。前科,乃經法院確定判決所認定之過去犯罪行為,前科資料足以證明被告先前素行不良,就證明被告之品格而言,具有高度之證明力,惟倘用於推論犯罪事實,可能同時產生不當預斷、偏見,進而導致事實誤認之風險。因此,前科資料是否具有證據適格,攸關其是否具有法律的關聯性,可否以同種前科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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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本案事實概要 貳、相關爭點 參、裁判理由 肆、評析 一、學說見解 二、實務見解 三、本裁判評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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