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聲明異議;撤銷股東會決議;公司民主;股東救濟 |
| 中文摘要: |
出席股東應就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聲明異議,始得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乃我國法院多年來所採行之見解,並在判決發展下,對於異議時間、異議內容及審理範圍等,均為嚴格認定而使出席股東不易取得撤銷訴權。如此不僅影響股東會審議功能之發揮,並使原已有限之股東會救濟途徑更為限縮,更與公司法後續之開放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允許以視訊方式召集股東會及企業併購法修正放寬股份收買請求權適用範圍等法制變化未相契合,而有與時俱進之必要。本文梳理法院實務見解,並就聲明異議要件之存廢及解釋,進行分析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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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法院見解之觀察 一、股東應聲明異議之原則與例外 二、是否聲明異議之認定 參、學說見解之批判 肆、聲明異議要件之檢討 一、聲明異議要件不利於股東會之審議功能運作 二、聲明異議要件進一步限縮有限之股東救濟手段 三、聲明異議要件應隨股東會法制之變化而調整 四、聲明異議要件之存廢與適用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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