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職務上行為;結夥犯罪;原因自由行為;寬恕或減輕罪責;請求權實現;履行型;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社會倫理可非難性;容許錯誤;基本權衝突;無可罰性 |
中文摘要: |
本文精選數則裁判進行探討,其中包括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 5217 號刑事裁定涉及公務員賄賂罪,其「職務上之行為」如何認定。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855 號刑事判決表示,結夥犯罪不包括同謀共同正犯在內,而應以在場共同實行或在場參與分擔實行犯罪之人為限。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800 號刑事判決指出,原因自由行為之類型,包括「故意之原因自由行為」與「過失之原因自由行為」。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249 1號刑事判決闡述,正當防衛要件與防衛過當、誤想防衛之內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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