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保全;期待權;撤銷權;婚後財產 |
中文摘要: |
由民法第 1020 條之 1 的立法背景與立法理由可知,本條規定係為保障剩餘財產分配期待權,以真正落實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立法目的而設,與民法第 244 條係在保障既得債權,有所不同。也因為屬期待權之保護規定,其撤銷權之除斥期間不宜過長,乃規定夫或妻之一方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6 個月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 1 年而消滅(民法第 1020 條之 2),以有別於既得債權之保障。既然保護的客體不同,則行使撤銷訴權之要件就無須完全一致。
|
目 次: |
壹、事實摘要 貳、爭點 參、法院見解 肆、評析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