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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剩餘財產分配期待權之保全-評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3274 號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秀雄
出版日期: 2023.09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實務選評第 3 卷 第 9 期/103-108 頁
頁  數: 5 點閱次數: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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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秀雄
關 鍵 詞: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保全期待權撤銷權婚後財產
中文摘要: 由民法第 1020 條之 1 的立法背景與立法理由可知,本條規定係為保障剩餘財產分配期待權,以真正落實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立法目的而設,與民法第 244 條係在保障既得債權,有所不同。也因為屬期待權之保護規定,其撤銷權之除斥期間不宜過長,乃規定夫或妻之一方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6 個月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 1 年而消滅(民法第 1020 條之 2),以有別於既得債權之保障。既然保護的客體不同,則行使撤銷訴權之要件就無須完全一致。
目  次: 壹、事實摘要
貳、爭點
參、法院見解
肆、評析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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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秀雄,剩餘財產分配期待權之保全-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274號判決,月旦實務選評,第3卷第9期,103-108頁,2023年0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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