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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圖利罪作為賄賂罪的攔截條款—兼論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5217 號裁定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麗瑩
出版日期: 2023.10.06
刊登出處: 台灣/法務通訊第 3178 期/3-4 頁
頁  數: 2 點閱次數: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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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麗瑩
關 鍵 詞: 圖利罪貪污行為公務員
中文摘要: 本文藉由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 5217 號裁定來討論關於貪污行為之處罰,最高法院向來認為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之圖利罪,為同條例第 4 至 5 條各罪之概括規定,公務員之貪污行為,如不合於該條例第 4 至 5 條各罪之要件,而符合圖利罪要件者,仍有圖利罪之適用,因而圖利罪具有貪污處罰之截堵功能。
目  次: 一、圖利罪在貪污行為無法證明對價時的截堵功能
二、圖利罪在貪污行為無法該當賄賂罪「職務上行為」時的截堵功能
(一)三方關係貪污類型的處罰
(二)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之「違背法令」包括違反公務員一般基本規範
(三)收賄—違反利衝法第 12 條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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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麗瑩,圖利罪作為賄賂罪的攔截條款—兼論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217號裁定,法務通訊,第3178期,3-4頁,2023年10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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