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因具保而停止羈押或免予羈押之被告;無罪判決;視為撤銷羈押;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具保責任之免除 |
| 中文摘要: |
刑事訴訟之具保制度,係作為羈押的替代手段,以財產權之具保處分替代人身自由的羈押處分,藉由被告或第三人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而停止被告之羈押,或免於被告之羈押,旨在防止被告逃匿,擔保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偵查、審判程序進行及確保將來刑罰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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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具保責任之解除/免除具保責任或准許退保 一、具保責任之免除 (一)刑訴法第 119 條第 1 項之立法沿革 (二)撤銷羈押與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 (三)再執行羈押及受不起訴處分 二、聲請退保 貳、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之最高法院判例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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