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217號刑事裁定;實質影響力說;公務外觀說;結合說;圖利說 |
中文摘要: |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 5217 號刑事裁定,針對民意代表受託於議場外對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人員為關說、請託或施壓等行為,是否屬其「職務上之行為」。關於此問題,大法庭認為民意代表所以與一般公務員具同樣可罰性之基礎,乃係因貪瀆犯罪所保護之法益具有同一性,然在保護法益之論述上,究竟是採「信賴保護說」或「純粹性說」則似不明確,本文即以此為中心進一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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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公務員受賄罪中有關「職務上行為」之認定爭議 參、我國有關「與職務密切關連行為」之判斷標準各說 一、「實質影響力說」(即提案裁定中之甲-1 說) 二、「公務說」(即提案裁定中之甲-2 說公務外觀或形式上公務性質說) 三、「圖利說」(即提案採定之乙說,又稱行政一體之實質影響力說) 四、「2 說之結合說」(即提案裁定徵詢中兼採甲 1 及甲 2 說者) 五、「利用地位說」 六、「3 說之結合說」 肆、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 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 5217 號裁定之定性 一、應非單純採「甲 1 說即實質影響力說」,而是採「3 說之結合說」 二、「3 說之結合說」之簡評 伍、民意代表之可罰性與受賄罪之保護法益 一、有關公務員貪瀆犯罪中受賄罪保護法益之對立 (一)「純粹性說」 (二)「信賴保護說」 二、大法庭裁定是採取何說? (一)「信賴保護說」? (二)「純粹性說」? 三、民意代表與一般公務員應適用相同之認定標準 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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