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新穎性;先前技術素材;公眾可訪問性;公開使用 |
中文摘要: |
新穎性要件規定於專利法第 22 條第 1 項,當請求項所載發明有下列三款情事之一,就會被審查認為喪失新穎性而無法取得專利,這三款包含: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者,二、申請前已公開實施者,三、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而這三款定義了先前技術,同條第 2 項的進步性要件也是以先前技術做為比較基礎:「發明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因此,先前技術的界定在專利制度中非常重要,專利申請前已出現的何種素材會被認定為先前技術?是本文所欲探討的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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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新穎性在專利法的規定 一、我國專利審查基準有關新穎性的解釋與問題點 二、美國專利法的新穎性規定 (一)現行美國專利法 (二)修正沿革 三、台美優惠期 參、美國新穎性要件之判例法 一、印刷出版物阻擋需具有公眾可訪問性 (一)公眾可訪問性 (二)1989 年 Cronyn「癌症治療化合物」事件 (三)小結 二、公開使用不需要知道技術內容 (一)公開使用的立法目的 (二)1881 年最高法院 Egbert「緊身胸衣彈簧」事件 (三)小結 三、公開實驗使用不是公開使用 (一)公開實驗使用 (二)1878 年最高法院 Elizabeth「木製路面」事件 (三)小結 四、出售阻擋 (一)觸發出售阻擋的時間點 (二)最高法院 1998 年 Pfaff「電腦晶片插座」事件 (三)出售不需要公開 五、出售的定義與囤貨 (一)出售前的準備 (二)2016 年 Medicines「比伐盧定藥物製劑及其製備方法」大法庭事件 (三)小結 肆、比較與本文看法 一、先前技術素材的比較 二、刊物能為公眾得知與公眾可訪問性 三、公開使用不需要達到公眾得知內部技術的程度 四、區分實驗使用並無必要性 五、出售是否要公開 六、其他素材 伍、結論與建議 一、對企業的建議 二、修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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