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通知警示帳戶;觀念通知;行政處分;司法警察機關;犯罪偵查行為 |
中文摘要: |
警示帳戶通報係因偵辦刑事案件需要所為,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依法皆得為之。基於時效考量,由司法警察機關,無論主動或被動,通報者占大多數。由於警示帳戶之設立對帳戶所有人財產權影響重大,因此賦予適當及時之救濟管道乃屬必要。帳戶所有人如何提起救濟,警示帳戶通報行為之法律性質具有定性之影響。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上字第 813 號判決認為司法警察機關之警示帳戶通報為行政處分。惟警示帳戶通報行為法律性質之見解並不一致,本文針對各種意見加以介紹並對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加以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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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事實 貳、爭點 參、法院見解 肆、評析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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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判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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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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