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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有共同董事長公司間交易代表權之行使-評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765 號民事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周振鋒
出版日期: 2023.10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實務選評第 3 卷 第 10 期/105-11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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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周振鋒
關 鍵 詞: 董事長監察人公司法第 223 條自我交易董事長代理人
中文摘要: 本案涉及有共同董事長公司間交易時,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訂約之效力爭議。依本案實務見解,監察人訂約代表權應由董事會授權,不得僅由董事長授權為之。但有共同董事長公司間交易之情形,因屬「董事為他人與公司為其他法律行為」而有公司法第 223 條之適用。此際,應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訂約,且不論該交易有無經董事會核准,監察人皆有權力決定或修改交易內容。惟本文認為,監察人代表權若擴張至對交易案之審查權與決定權,實已不當侵害董事會之業務決定權。監察人行使代表權仍應以業務執行機關決定為前提,且其僅可行使低度審查權,除有明顯違反法令章程外,不得拒絕執行,亦不可變更業務執行機關已決定之內容。
目  次: 壹、事實摘要
貳、本案爭點
參、歷審法院見解
肆、判決評析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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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振鋒,有共同董事長公司間交易代表權之行使-評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765號民事判決,月旦實務選評,第3卷第10期,105-110頁,202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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