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愛滋病;結果犯;實害犯;危險犯;風險刑法 |
中文摘要: |
本文以下將以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上訴字第 212 號刑事判決作為評釋對象,先行指出判決所涉及的事實與判決理由,再提出判決各項重要爭點的分析與評釋,最終總結個人想法與結論,俾實務與學術得以在此一議題之上進行實質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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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先前的實務見解 貳、本判決的主要爭議 參、本罪的犯罪類型定性 一、本罪屬於結果犯 二、本罪非屬實害犯 三、本罪屬於具體危險犯 四、小結:本罪的未遂犯屬於具體危險犯的未遂規定 肆、危險性行為的主、客觀判斷 一、危險性行為的規範定性 (一)危險性行為規定屬於規範性構成要件要素 (二)危險性行為的判斷依據 二、本罪未遂犯的主、客觀要件 (一)主觀要件:危險故意 (二)客觀要件:危險性行為的著手時點 (三)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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