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有價證券;核定;存託憑證 |
中文摘要: |
雖然在有價證券採有限列舉、概括授權之立法模式規範下,主管機關之有價證券核定權對於投資人之保障與證券市場之健全極為重要,惟主管機關是否得在保障投資人之旗號下,行使「不受限制」之核定權,卻是一個應予重視、卻向來乏人問津的課題。鑑於有價證券的認定涉及刑事、民事與行政責任,特別在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規定,已將相關有價證券犯罪列為強制辯護重罪之法制前提下,如何認定主管機關業已「及時」與「明確」核定有價證券?其核定權是否符合法定限制?不僅對強化投資人保護有其重要意義,對於國家刑罰權發動是否具正當性來說,也是一個極待釐清之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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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有價證券之規範與功能 一、民法 二、刑法 三、管制外匯條例 四、證券交易法 參、有價證券核定之規範限制 一、依法行政原則 二、本國公司之限制 三、公開募發之限制 四、管理外匯之限制 (以上刊載本期) (以下待續) 肆、有價證券核定之檢討 一、依證券交易法核定之實例 二、公開募集發行之限制 三、外國公司之規範缺漏 四、授權依據之限制 五、外國有價證券之監督管理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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