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臨時管理人;董事長;董事會;注意義務 |
| 中文摘要: |
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雖可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而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可代行董事之職權,但臨時管理人畢竟旨在因應董事懈怠、死亡、辭職、當然解任或經假處分等事由,致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將致公司業務有停頓之虞時,始以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董事會或董事之職權,以暫時維持公司之運作。因此,臨時管理人於行使職權時,其權限範圍是否皆無本質上之限制,非無疑義。又若臨時管理人逾越權限而致公司受損害時,公司應以何種法令作為主張損害賠償之請求權基礎,亦有釐清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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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臨時管理人之權限 一、權限範圍 二、職權行使之限制 三、複數臨時管理人行使職權之方法 參、臨時管理人之地位及義務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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