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軍人共同正犯;第三人專屬負責領域;控制下交付;共同正犯逾越;潛在被害人;被繼承人死亡;關閉水錶;破壞獨有支配權;羈押之本案裁判確定;命令在場;證物監管鏈;製作勘驗筆錄 |
中文摘要: |
本文精選數則裁判進行探討,其中包括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6 號判決自創刑事再審事由。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410 號刑事判決表示,行為人非出於「重大無知」之誤認,僅因一時、偶然原因,未對法益造成侵害,然已有侵害法益之危險,仍為障礙未遂,非不能未遂。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2114 號刑事判決指出,己手犯指行為人必須直接親自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始能滿足特定構成要件所預定之不法內涵,而成立該犯罪之正犯。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7 號判決指出,銀行法第 136 條之 1 規定「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其規範目的呼應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5 項,均係基於「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故得主張優先受償之利得,僅止於直接「產自犯罪」之利得,不及於「為了犯罪」所得之報酬。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