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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刑事法裁判精選-軍法判決之特別救濟(112 憲判 6 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鈺雄王士帆
出版日期: 2023.11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實務選評第 3 卷 第 11 期/55-68 頁
頁  數: 14 點閱次數: 270
關 鍵 詞: 軍人共同正犯第三人專屬負責領域控制下交付共同正犯逾越潛在被害人被繼承人死亡關閉水錶破壞獨有支配權羈押之本案裁判確定命令在場證物監管鏈製作勘驗筆錄
中文摘要: 本文精選數則裁判進行探討,其中包括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6 號判決自創刑事再審事由。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410 號刑事判決表示,行為人非出於「重大無知」之誤認,僅因一時、偶然原因,未對法益造成侵害,然已有侵害法益之危險,仍為障礙未遂,非不能未遂。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2114 號刑事判決指出,己手犯指行為人必須直接親自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始能滿足特定構成要件所預定之不法內涵,而成立該犯罪之正犯。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7 號判決指出,銀行法第 136 條之 1 規定「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其規範目的呼應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5 項,均係基於「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故得主張優先受償之利得,僅止於直接「產自犯罪」之利得,不及於「為了犯罪」所得之報酬。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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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鈺雄、王士帆,刑事法裁判精選-軍法判決之特別救濟(112憲判6判決),月旦實務選評,第3卷第11期,55-68頁,2023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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