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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證券交易刑法的規範指引與限制-以台灣存託憑證作為犯罪客體的問題為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古承宗
出版日期: 2023.10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律人第 28 期/97-11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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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泰美斯法學雜誌股份有限公司
關 鍵 詞: 證券交易法有價證券台灣存託憑證附屬刑法法律明確性原則
中文摘要: 台灣存託憑證是否作為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規定之罪的犯罪客體,司法判決與商法領域的部分學說見解對此存有明顯對立的見解,關鍵性的爭點源自於證券交易法第 6 條第 1 項後段所規定的「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以及由此授權發布的財政部(76)臺財證(二)字第 00900 號函釋。筆者認為,基於證交刑法採取的規範指引技術,以及罪刑法定下的法律明確性要求,主管機關在特定時期所發布的函釋有必要精確、具體、穩定,但是財政部(76)臺財證(二)字第 00900 號函釋的內容仍屬過於概括且不確定,未能發揮各罪之不法構成要件的具體化功能,所以不得作為核定台灣存託憑證為有價證券的依據。
目  次: 壹、問題意識
貳、實務與學說見解之簡析
一、牴觸規範指引的解釋方法
二、內容不甚具體的函釋作為核定依據
參、附屬刑法與規範指引技術
一、明示與默示指引
二、外部與內部指引
三、動態與靜態指引
肆、空白構成要件與規範性構成要件之區分
伍、證交刑法的規範指引與構成要件明確性
一、證交刑法的主、客觀不法構成要件
二、「有價證券」作為犯罪客體之解釋與限制
陸、證交刑法之犯罪客體評價
一、財政部 76 年 900 號函釋欠缺法律明確性
二、淪為專家刑法之疑慮
三、指引限制與可罰界限的預見可能性
四、證交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作為定性標準的疑慮
柒、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古承宗,證券交易刑法的規範指引與限制-以台灣存託憑證作為犯罪客體的問題為例,台灣法律人,第28期,97-114頁,202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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