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國民法官;證據調查;調查必要性;最佳證據原則;權衡法則 |
中文摘要: |
為因應國民法官法將於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施行,各法院近年來密集舉辦模擬法庭,依照一審模擬法庭的經驗,對於調查必要性之認定及調查證據之方式,究與一般刑事案件有無不同?有無固定模式及判斷標準?應採取日本法或美國法之操作模式?各法院、合議庭或審檢辯仍有不同作法,尚無統一見解。本文從近年觀察到的模擬法庭經驗出發,參酌日本法及美國法之判斷原則及考量因素,依照我國法制之設計脈絡,試圖提出符合國民法官法之立法目的,並能兼顧審檢辯需求之操作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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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一審調查必要性之認定 一、證據篩選及調查必要性 二、日本法之最佳證據原則 (一)最佳證據原則之定義及判斷標準 (二)統合偵查報告之運用 三、美國法之權衡法則 (一)權衡法則之定義及判斷標準 (二)刺激性證據(grusome evidence)之調查必要性 (三)展示性證據(demonstrative evidence)之調查必要性 (四)摘要性證據(summary evidence)之運用 四、書面供述證據之調查必要性 (一)筆錄之調查必要性 (二)鑑定報告之調查必要性 五、證據篩選及調查必要性之處理程序 (一)準備程序及事前協商之運用 (二)保留裁定之運用 (三)情事變更之裁定 (四)調查新證據之裁定 參、一審調查證據之方式 一、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方法 二、日本法調查證據之方式 (一)日本法之出證模式 (二)我國法制之設計 (三)書物證之調查 三、美國法調查證據之方式 (一)訴訟協議(stipulation) (二)驗真(authentication and identification)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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