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交付帳戶;詐欺;洗錢;幫助故意;人頭帳戶 |
中文摘要: |
對於人頭帳戶的管控,以及禁止任意交付帳戶予他人之行為,向來被視為是抗制詐欺與洗錢犯罪的重要手段,立法呼聲也存在已久。在 2023 年,洗錢防制法終於順利新增第 15 條之 2 規定,將交付帳戶行為順利加以規範控管。然而經本文分析後,發現該條規定其實仍存在諸多疑義:首先,此一規定所運用的行政不法與刑事不法並存結構怪異,將衍生兩種不法界限容易混淆的問題。再者,該條第 3 項的無正當理由交付或提供帳戶、帳號罪規定,各項構成要件要素同樣充滿解釋疑慮,並且先天上就存在可罰性過度擴張的致命傷,均有待進一步重新為合理之解釋。最後,該條規定採行的行政告誡規定,並未造成除刑化之效果。而立法者同時期望貫徹的「以罰代教」目的,應該無法達到預期成效。本文認為,與其以刑罰教導民眾交付帳戶行為容許與不容許之間的界限,倒不如回歸到帳戶、帳號發行者與其客戶之間契約關係的具體約定,並賦予各該發行者更嚴格的監管義務,應更具效益,且更符合最後手段原則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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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本罪規定簡介 參、評析 一、本罪的特殊法條結構 二、犯罪要件的解釋與分析 三、刑事政策效應分析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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