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國民法官;責任能力;難期公平;就職禁止事由 |
中文摘要: |
國民法官制度係為了將國民多元觀點、視野、常識反映到裁判之中而導入,因此設計為:由國民之中,以隨機抽選方式選任國民法官,選任詢問主要係在判斷有無國民法官法所規定的欠格事由、就職禁止事由、辭退事由及難期公正審判等事由,為了確認候選者的思想、信條所為的詢問,似不在該法計畫內。
|
目 次: |
壹、關於操作「詢問候選國民法官(以下稱候選者)」的基本方針 貳、關於準備程序的功能 參、關於詢問方式 肆、關於詢問的界限(如由二造主導口頭詢問) 伍、為判斷候選者是否難期公正,得否詢問關於責任能力的問題? 陸、關於審前說明程序檢辯二造到場問題 柒、關於本法第 15 條第 9 款「難期公正之虞」,與刑訴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款「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以下稱難期公平條款)的關係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