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金融規範;公司治理;關鍵人;適格性;fit and proper |
| 中文摘要: |
金融機構的良善經營與治理,關鍵因素之一為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的品質,就此,金融監理的規範工具之一為確保至少金融機構的控制者、經營階層以及具重要功能的員工,必須具有一定的「適格性」(fit and proper),主要有三個層面:誠信與聲譽、專業能力、財務狀況。本文比較我國現行規定以及香港與新加坡的相關規範指引,發現我國現行法下相關規範用語及適用對象有相當落差,無法因應法人股東或法人董事,且採取負面表列,相當僵化。期望金管會除強化金融機構公司治理以及建構對金融機構大股東之監理機制之外,能藉機一併重新審視現行各業法下相仿但又有相當程度差異的適格性規範,不僅可協助金融機構作為聘用及考核之基礎,亦可建構對金融機構關鍵人士未來管理與裁罰的實體規範,以期能由「人」的面向,完善金融法制以及金融監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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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我國現行法制有關金融機構關鍵人士的適格性規範 參、比較法的觀察 肆、比較與反思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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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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