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國民法官;裁判員;證據原則 |
中文摘要: |
國民法官法制度十分新穎,在審檢辯均不熟悉細節性操作之情況下,誰熟悉制度,誰將掌握話語優勢,而目前院方之教育訓練悉數以裁判員制度之運作方式為主。然而,日本的裁判員制度發展迄今,經由冗長的準備程序進行細緻而瑣碎的爭點整理,在審理程序,檢辯在無法提前取得裁判員調查表的情形下,無法實質研究裁判員的問卷,於審理程序,裁判員亦較少積極參與法庭活動,多為被動接收資訊。我國在制度形成之初,檢方公訴檢察官更應致力於主張以案件理論為主軸進行證據調查,以及僅進行證據節錄,堅持不製作綜合證據說明書之立場。或許法院裁定不如人意,亦不失為捍衛當事人進行主義,以及國民法官法立法目的及立法精神之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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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卷證開示與書狀交換時機 二、要求職業法官預斷之制度設計 (一)爭點整理與最優證據原則之適用 (二)法官主導的協商程序 (三)刺激性證據(或偏見證據) (以上刊載本期) (以下待續) (四)法官主導的選任程序 (五)相關書狀格式 三、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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