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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北院 112 年度國審交訴字第 1 號酒後駕車致人於死案公訴蒞庭心得分享(上)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高光萱
出版日期: 2023.12.15
刊登出處: 台灣/法務通訊第 3188 期/3-5 頁
頁  數: 3 點閱次數: 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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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法務通訊雜誌社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國民法官裁判員證據原則
中文摘要: 國民法官法制度十分新穎,在審檢辯均不熟悉細節性操作之情況下,誰熟悉制度,誰將掌握話語優勢,而目前院方之教育訓練悉數以裁判員制度之運作方式為主。然而,日本的裁判員制度發展迄今,經由冗長的準備程序進行細緻而瑣碎的爭點整理,在審理程序,檢辯在無法提前取得裁判員調查表的情形下,無法實質研究裁判員的問卷,於審理程序,裁判員亦較少積極參與法庭活動,多為被動接收資訊。我國在制度形成之初,檢方公訴檢察官更應致力於主張以案件理論為主軸進行證據調查,以及僅進行證據節錄,堅持不製作綜合證據說明書之立場。或許法院裁定不如人意,亦不失為捍衛當事人進行主義,以及國民法官法立法目的及立法精神之落實。
目  次: 一、卷證開示與書狀交換時機
二、要求職業法官預斷之制度設計
(一)爭點整理與最優證據原則之適用
(二)法官主導的協商程序
(三)刺激性證據(或偏見證據)
(以上刊載本期)
(以下待續)
(四)法官主導的選任程序
(五)相關書狀格式
三、小結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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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光萱,北院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酒後駕車致人於死案公訴蒞庭心得分享(上),法務通訊,第3188期,3-5頁,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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