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合資契約;合夥;無名契約;類推適用;補充解釋 |
| 中文摘要: |
本文先從契約的特殊性為基點,闡釋適用任意規定可能產生破壞當事人間原已為的風險分配之不當。比如本案中如逕定性系爭契約為合夥,抑或委任,並適用民法「整套」關於合夥、委任之規定,不僅無法解決原告要否於請求移轉其應分得房屋同時給付工程款之爭議,更將可能使兩造難達訂定合資契約以共同投資之目的。本文接續以方法論與些許經濟分析的角度,批判最高法院類推適用的粗糙與恣意。蓋本件所涉的合資契約根本與合夥契約的特性不符,自始欠缺類推適用「等者等之」的前提。是故,當契約定性與民法任意規定的套用並不能因應個案中的特殊性時,契約解釋、補充解釋方為填補契約漏洞之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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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本案事實 貳、歷審判決 一、地方法院 二、高等法院 三、最高法院 四、小結 參、契約定性、類推適用、與契約補充解釋之選擇 一、本案不應強加定性 二、類推適用之恣意與粗糙-合夥與合資之異同 三、小結-本件應採契約補充解釋解決爭議 肆、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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